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8执138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达粘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视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革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四川新达粘胶科技有限公司与**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168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督卡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何 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任 健
书 记 员 江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