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达粘胶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新达粘胶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星光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421民初6764号之一 原告:四川新达粘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视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革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皓民,北京万***(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星光幕墙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宁市高碑店市团结东路北侧定**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四川新达粘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星光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新达粘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达粘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新达粘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新达粘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诉讼费2,524元)。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