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133民初314号
申请人:四川建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宝莲路**号**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70929931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边磷都大酒店有限,住所地:**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滨河**路**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05218456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建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边磷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建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边磷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财产947437.46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建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马边磷都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账户、财产947437.46元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