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133执保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宝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70929931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边磷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滨河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05218456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建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马边磷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中,本院对被保全人马边磷都大洒店有限公司在马边彝族自治县支行营业部账户银行存款人民币947437.36元以内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冻结马边磷都大洒店有限公司在马边彝族自治县支行营业部账户银行存款,金额以人民币947437.36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