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中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7民初10125号 原告:***,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三星锦城明珠苑二期10幢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R8AF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众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众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中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