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7民初10125号
原告:***,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克毅,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三星锦城明珠苑二期10幢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R8AF96。
法定代表人:向林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正明,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全,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树科,重庆众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晶,重庆众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中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永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