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3民初609号
申请人:天津甬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花苑产业园(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2-1-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鸿图盛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华信道6号。
法定代表人:龙松松,董事长。
天津甬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鸿图盛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甬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鸿图盛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7648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甬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鸿图盛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7648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