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27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建筑工程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601号1幢。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胤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4025号1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筑工程中心与被告上海胤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作出(2023)沪0120民初127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胤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款计2,53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建筑工程中心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建筑工程中心的解除保全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胤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煜麟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