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6753号
原告:***,男,1954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源***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胤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4025号1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长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星火公路18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胤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长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蓓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