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财保34号
申请人:神木市华誉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神木市鑫达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神木市华誉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神木市鑫达宇建设有限公司在XX账号(账号:××××)内存款14.8万元予以冻结,保全价值14.8万元。因双方当事人已协调解决纠纷。故申请人神木市华誉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神木市华誉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260元,由申请人神木市华誉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