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鑫达宇建设有限公司

神木市禄泰建材有限公司、神木市鑫达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17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神木市禄泰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神木市鑫达宇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神木市禄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市鑫达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3)陕0881民初1757号民事裁定书,在(2023)陕0881执保793号案件中,将被申请人神木市鑫达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现该案已调解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神木市鑫达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姜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