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02民初11310号
原告:临沂通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沂河路与蒙山路交汇处西北角鲁南国际茶博城1C号楼5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平,山东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星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泰和花园西区H6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沂通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星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临沂通泰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通泰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