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9793号
申请人:深圳市众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791826。
法定代表人:韦文炳。
被申请人:深圳市陕飞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40826XR。
法定代表人:何江。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深圳市众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陕飞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申请对深圳市陕飞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89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陕飞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89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