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382执保22号
申请保全人:湘潭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全人:韶山大美旅游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湘潭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韶山大美旅游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2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裁定,该案(2018)湘0382民初525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保全,依法冻结了被保全人韶山大美旅游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但账户中余额不足。申请保全人未提供其他可保全财产,本院可采取的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18)湘0382民初52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予以结案。
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伟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陈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