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辽1322民初2193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建平县红山街道黎明社区百合家园。
被告: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三段18号-2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辽宁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联合镇联合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辽宁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