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5执919号
澄城县尚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景阳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尚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景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25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尚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景阳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案件款527174.8元及执行费7672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现通知如下:
澄城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5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3年10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