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22财保55号
申请人:陕***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MA6XX21D6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迦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陕西景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305443021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
申请人陕***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景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景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388867元进行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景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申请人陕***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避免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为由,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景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388867元进行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