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22民初55号之一
申请人:陕***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MA6XX21D6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迦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陕西景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305443021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
申请人陕***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景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2024)陕0422民初5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景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产予以冻结。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景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诉讼保全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景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依法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