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5执保36号
澄城县尚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澄城县尚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景阳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7日依据本院(2023)陕0525民初214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景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工商银行内存款616000元、实际冻结为452070.9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7日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525民21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