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883民初159号
原告:焦作市中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常洛路西**村口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MA9H2C424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景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305443021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中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景阳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焦作市中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焦作市中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全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