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569号
原告:徐州正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新天地汇邻湾广场3-1-1708。
法定代表人:王恒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昱,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举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汉街四方广场售房部。
法定代表人:翁正周。
原告徐州正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举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徐州正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正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