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5民初12911号
原告: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电白区邦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邦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45.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22.79元,对于原告多预交的1022.79元,在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