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5民初31622号
申请人: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石泉村委会铁坑暨社村前土名“王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155214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东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半岛路**金域蓝湾绿茵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5189418B。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东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东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东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5元,由申请人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