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605执2516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石泉村委会铁坑暨社村前土名“王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1552148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605民初27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143888元,并以其中欠款14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逾期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本项违约金以年利率4.35%为限,另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受理费165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上述款项。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9999××××8003账户内存款(以147621元为限)及在中国银行2675××××4797CNY0账户内存款(以153824.75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3号),查封期限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03.67元,上述款项退缴执行费2174.75元后剩余款项528.92元已退付申请执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021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迳付款项140000元,就剩余款项的履行双方约定:一、双方确认关于剩余的款项以20000元进行结算,被执行人定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二、若被执行人按期足额履行上述款项,则视为被执行人关于(2019)粤0605民初279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互不再追究,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全部款项后三日内向法庭提交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三、若被执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款项,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回(2019)粤0605民初279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计算剩余款项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140528.92元,并已扣缴本案执行费2174.75元。因双方已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605执25161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