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靖西环球养老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605执227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石泉村委会铁坑暨社村前土名“王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1552148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靖西环球养老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延长线(古鼎香市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5330790471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西环球养老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29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2358元并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本院依法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去省靖西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不动产状况及现场调查,该院调查回执显示被执行人在该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9188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因上述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本院未进行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3119的柳州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因上述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本院未进行扣划。除此以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另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合并破产重整,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605执227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石泉村委会铁坑暨社村前土名“王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1552148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靖西环球养老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延长线(古鼎香市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5330790471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西环球养老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29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2358元并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本院依法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去省靖西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不动产状况及现场调查,该院调查回执显示被执行人在该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9188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因上述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本院未进行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3119的柳州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因上述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本院未进行扣划。除此以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另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合并破产重整,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