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18790号
申请人: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石泉村委会铁坑暨社村前土名“王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155214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申请人:罗定市耀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素龙街道素龙街21号首层第一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81MA516HFT9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罗定市耀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定市耀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罗定市耀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