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永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建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执34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永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令,经理。 被执行人:**建。 执行依据:(2020)桂0105民初3498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永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16360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1636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控制措施情况如下:。 序号 类型 查询结果 控制措施 处置情况 1 银行账户、网络资金 有 冻结 实际控制金额小,暂不扣划。 2 证券、保险 无 无 无 3 机动车 无 无 无 4 不动产 无 无 无 5 公积金 无 无 无 6 工资、租金等其他收益 无 无 无 7 限制消费 \ 已发布 \ 8 发布失信名单 \ 未发布 \ 除上述财产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