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0704行审758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62号一、二层。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均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门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绵南路6号1-4栋、6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蓬江国土(执法)决定字〔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江门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拆除涉案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决定。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由上述规定可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救济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的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现有材料显示,原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蓬江国土(执法)决定字〔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江门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该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如不服限期拆除决定的,可在60日内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的,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至迟应于2018年12月26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确认被执行人江门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情况下,直至2019年11月9日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逾期申请。且本案亦无证据材料显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涉案逾期申请具有正当理由,其本案申请不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法定条件,应不予受理。由于本案已经受理,应裁定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强制执行蓬江国土(执法)决定字〔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江门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拆除涉案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决定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