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3933号
原告:江门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绵南路6号1-4栋、6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同茂村“三益围”(**、**、**厂房第xx幢、第xx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河北省曲阳长城雕刻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邸村镇北东**村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职权追加河北省曲阳长城雕刻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江门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门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3元,由原告江门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江门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