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加滢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市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民终54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兰宫路1099号恒泰花苑小区17栋1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904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绵南路6号1-4栋、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UJC307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江门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21)粤0703民初15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蓬江法院分别于2022年8月3日、2022年8月2日书面通知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江门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年8月24日逾期向本院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3民初155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交纳的上诉费27032.9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