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民终54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兰宫路1099号恒泰花苑小区17栋1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904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绵南路6号1-4栋、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UJC307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江门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21)粤0703民初15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蓬江法院分别于2022年8月3日、2022年8月2日书面通知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江门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年8月24日逾期向本院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3民初155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交纳的上诉费27032.9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