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81执恢364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大厦1404室,组织机构代码:733802801。
法定代表人姜荣华。
被执行人瑞安市峰都汽摩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汽摩配城市场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04390561。
法定代表人赵典敏。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峰都汽摩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温瑞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依照法律程序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审查,并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610号案件中被执行人瑞安市峰都汽摩配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国豪
审判员 黄 儒
审判员 杨伟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增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