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民初6570号
申请人: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热电厂,住所地郑州市西郊。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热电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热电厂名下的1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热电厂名下价值1800000元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司自愿为原告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热电厂名下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