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6211号
原告:***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南瑞公共服务中心荷夏园会所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NRLC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101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部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