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6167号
原告:***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南瑞公共服务中心荷夏园会所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NRLC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101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部副经理。
被告:安徽悦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谷路396号合肥风凰城酒店2-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PU4EY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运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悦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 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