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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铜锣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鼎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502民初625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凌某,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且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