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明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内0202民初324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被告:内蒙古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内蒙古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8月份的工资,共计4000元;2.依法要求被告补偿原告双倍工资,共计16000元(不签订劳动合同);3.要求被告补偿原告被外派工作期间的食、宿、及行车费用,共计3300元;4.要求被告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11日原告入职内蒙古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当日公司安排原告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工作地点在铝业园区,后又被派到站北路、王大汉村等地,直到现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解除劳动关系。由于被告在原告被外派期间,没有提供食、宿、行、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的情况下、还要增加申请人额外的工作任务,提出诸多不切实际和无法完成的工作任务要求,原告综合考虑被告既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又不给原告安排提供必要的工作劳动条件、每个月还不按时支付原告的工资,也不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法定节假日不让休息也不安排轮休,故、原告决定不再为其劳动服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之规定,提出上述5项请求。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内蒙古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请,2022年3月,原告入职的时候,当时我们人事和他沟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的工作人员回复是他没有办理退休,签不了劳动合同,我们也向法庭申请了调取证据。对于工资4000元肯定是要给的,第二项双倍工资是不成立的,我们要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他不签订。外派的3300元和经济损失2000元不认可,不知道是怎么来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原系被告的员工,入职时间为2022年3月11日,双方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原告主要负责工程管理。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于2022年8月低离职。原告向被告按月支付了部分工资,每月4000元,2022年8月工资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一个月工资4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派期间各项费用3300元等。 庭审中,被告认可欠付原告4000元工资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但辩称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原告当时入职时说签不了合同,说退休以后再签订合同,当时公司用人着急,就电话通知入职了。对此原告不认可,诉称原告于2022年7月退休,退休前被告就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提交了外派时工作及油耗照片,欲证明因被告安排的外派达茂工作,产生了住宿、伙食等各项费用。被告对此不认可,辩称入职时口头约定车费按每月500元,多退少补,食宿等原告本人自理。 另查明,原、被告因劳动纠纷于2022年8月26日向包头市东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以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再查明,被告向本院申请调取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信息。本院依申请调取原告***的社保及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显示原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已于2022年7月1日办理退休,现享受退休养老保险遇。 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关于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在被告处入职,于8月离职。原告的社保信息显示原告在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6月30日之间,一直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进行社保缴纳,不能证明原告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被告辩称之前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是因原告不同意签订,因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辩称意见,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向原告稳定持续发放工资,且有考勤记录等,可以认定原、被告在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6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双倍工资的数额,原、被告存在劳动合同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3月11日-4月10日、4月11日-5月10日、5月11日-6月10日、6月11日-6月30日工资,共三个月20天计14666.6元(4000元/月×3个月20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差额即14666.6元; 关于原告退休后双方关系如何认定,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已办理退休,且享受了退休待遇。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故原、被告自2022年7月1日之后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就本案而言,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支付其报酬,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8月的工资4000原,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外派工作期间的食、宿、及行车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12.24修正)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一、被告内蒙古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8月份工资4000元; 二、被告内蒙古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4666.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应予以退还),由被告内蒙古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一百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12.24修正)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窗体顶端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