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7民终123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6月20日生,初中文化,江苏省新沂市人,个体,住江苏省新沂市,现住丽江市永胜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92年1月29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一审被告:安徽华新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华新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2022)云0723民初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上诉人***于2022年10月28日,以“二审期间,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付清全部工程款,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84元,减半收取214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