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新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华新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7民终123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6月20日生,初中文化,江苏省新沂市人,个体,住江苏省新沂市,现住丽江市永胜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92年1月29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一审被告:安徽华新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华新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2022)云0723民初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上诉人***于2022年10月28日,以“二审期间,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付清全部工程款,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84元,减半收取214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