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322民初8315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华新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886号微商总部广场A-办611、6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化经开区中煤三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经济开发区向红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新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化经开区中煤三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在开庭审理前于2024年11月10日将诉讼请求第1项的诉讼金额变更为10,000元,于2024年11月28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