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执49号
申请人上海丛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无锡万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
法定代表人***。
上海丛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无锡万健置业有限公司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调字第78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无锡万健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1月19日上海丛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海丛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无锡万健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丛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调字第786号调解书的执行。
上海丛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