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202民初3245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2月28日生,住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株洲市芦淞区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6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广东国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11号信息大厦2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AJW47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广东国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