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商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青岛商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3民初2847号 原告:青岛商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中山路百盛28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该局工作人员,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青岛商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商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