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中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德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1民初31067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中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写字楼第8G层8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0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德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10H。 法定代表人:庞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中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优德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中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48.064元、保全费1766.92元,由原告东莞市中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