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96767号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上海团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米新村乐兴178号16幢1楼16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州通和(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百安居(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158号11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百安居(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百安居(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团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安居(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