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2893号
原告:上海团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米新村乐兴178号16幢1楼163室(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景园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888弄23号B1层。
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第三人: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花园路118弄5号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团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景园小区业主大会、第三人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团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团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