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铭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碚区乾昇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9554号
原告:北碚区乾昇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河嘉村**(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0T71A3N。
经营者:张文东,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蓉,重庆汇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铭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兴和村**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38132G。
法定代表人:张维桥。
被告:张维桥,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原告北碚区乾昇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告重庆铭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维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北碚区乾昇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碚区乾昇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1.44元(已是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北碚区乾昇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窦锦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磊
书 记 员 李巧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