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铭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铭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43执154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铭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兴和村二组(大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38132G。
法定代表人:张维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镇绍庆街道河堡街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626931064。
法定代表人:冉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重庆铭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9)渝0243民初26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铭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3317.87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75元、申请执行费4750元。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国土房管局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彭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未付工程款项323317.87元,本院已另案予以扣留。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
四、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铭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3317.87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75元、申请执行费4750元。
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243执15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勇
审判员  黄永学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