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99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路**(自编**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26803988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的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深国投广场******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上诉人***、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上诉人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律师、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被告***、被告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赔偿其损失1310526.52元;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9335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401697.56元,合计495047.56元;3.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410046.14元给原告***;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281772.99元给原告***;三、被告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217378.85元给原告***;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7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由被告***负担239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300元,被告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上述费用一审法院已准许原告***缓交,本案各方当事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各自应承担的款项交至一审法院。 判后,***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诚铁公司”)、***按份连带赔偿其损失1310526.52元;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9335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401697.56元,合计495047.56元;4.***、诚铁公司、***、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诚铁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诚铁公司、***应当对我的损失按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我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治疗,经检查,我蛛网膜下腔出血,头部多处挫伤压迫神经,后经鉴定,双目构成三级伤残。我因身体损伤有三处十级残疾、一处三级残疾,我虽曾进行戒毒治疗,但没有证据显示在事故发生前,我的双目曾因戒毒导致视力损伤的结果,***、诚铁公司、***、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的双目损伤系其他原因导致,一审法院仅以可能性为由推定损伤的因果是错误的,故应按伤残赔偿系数85%计算我的残疾赔偿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保险公司辩称:***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经鉴定,***有一处三级伤残,三处十级伤残,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三级伤残与本起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具体理由与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一致。 ***:同意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 监理公司:与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诚铁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诚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争议金额:217378.85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因双眼盲目导致三级伤残与本案事故无关,应按***三个十级伤残的残疾系数12%,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在事故发生前存在吸毒行为,而吸毒对于视力的影响是很大,根据***提供的病历资料,其在事故发生后,被送广州市南沙区第六人民医院抢救,于2019年1月2日转院至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救治,但该两家医院出具的病历和出院记录中均未提及***双眼受到伤害。***在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住院期间,***探望***时,***的陪同亲属(***的儿子)说***的眼睛有散光等多种眼疾,需要戴5、6千度的特制眼镜才能看到一点点,其眼镜在事故发生时损坏,要出院后再特配。直至***于2019年2月13日出院时,***从未向医院表示其双眼无法视物或视物不清。***系在事故发生将近半年后才表示双眼视物不清,到中山大学眼科中心进行检查,故没有证据证明***的视物不清系由本起事故导致。虽然本起事故的发生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但是蛛网膜下腔出血如果损伤到脑干的话才会影响到视神经,从而导致视力的下降。但***的病历材料并未显示***的脑部遭受到更大的损害。因此,***双眼盲目三级伤残与本次事故无关,不应由诚铁公司、***、保险公司和***承担该部分造成的损失。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城镇居住和工作一年以上,其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诚铁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答辩意见与我的上诉意见一致,我在事故发生前,在白云区戒毒治疗1年半,治疗完毕之后,一直在广州工作,故在事故发生前已经是城镇居住以上,我的相关损失应当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且同一事故中的另一伤者***,也由一审法院认定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的。 保险公司述称:同意诚铁公司的上诉请求。 ***述称:同意诚铁公司的上诉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赔付***残疾赔偿金48343.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362.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争议金额:309896.04元);2.由***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双眼盲目导致其三级伤残与本案事故无关,本起事故造成***三个十级伤残,应按照残疾系数12%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在事故发生前存在吸毒的行为对其视力影响很大,且在事故发生后将近半年才因双眼视物不清到中山大学眼科中心进行检查,没有证据证明其视物不清是本起事故导致的。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城镇居住和工作一年以上,根据粤高法(20l9)39号文的规定,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城镇居住和工作满一年以上,故其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三、一审法院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并未考虑相关的残疾系数是不合理的,且***提供的扶养人数证明,并未写明其共生育多少子女,仅仅只写明其生育两个儿子,一审法院依据该证明认定扶养人数不合理,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住院时向***了解情况时,***曾向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其有四兄弟姐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并改判。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答辩意见与上述对诚铁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述称:同意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诚铁公司述称:同意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以其他方式向本院陈述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当事人没有表示异议,且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损失项目及金额,除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其他的损失项目及金额,当事人没有表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用。在本案二审立案审查时,本院准许***的缓交上诉费的申请。在二审开庭审理时,本院向***的诉讼代理人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缴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并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逾期不交上诉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因***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逾期不交上诉费,本院依法裁定按其自动撤诉处理(另制作民事裁定书),故对其上诉,本院二审不予审查。 关于***的伤残赔偿系数、被扶养人的人数、是否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或者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诚铁公司和保险公司对于上述问题的上诉主张,在本院审理期间,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酌定***的伤残赔偿系数为70%,认定***的被扶养人为其母亲***(扶养义务人的人数为2人)和其女儿肖彤(扶养义务人的人数为2人),并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理由阐述充分,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该部分的事实分析认定,即对诚铁公司和保险公司该部分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金额问题。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的伤残赔偿系数予以计算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保险公司该部分的上诉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予以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为77950.6元(111358元×70%)。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损失为:医疗费48597.99元(由***予以赔偿)、后续治疗费7000元、残疾赔偿金70359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7950.6元、鉴定费用3873.99元(第一次残疾评定费2700元+第二次鉴定检查费1173.99元)、误工费147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上述的损失,除医疗费外,共计827192.59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余额8335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83350元;交强险不足赔偿的损失743842.59元(827192.59元-83350元),按事故责任,由***和***分别负担70%(即520689.81元)、30%(即223152.78元),并由在商业三者险余额326696.14元范围内予以赔偿326696.14元,由诚铁公司予以赔偿193993.67元(520689.81元-326696.14元),由***予以赔偿223152.78元。据此,保险公司应向***赔付410046.14元(83350元+326696.14元)、诚铁公司应向***赔付193993.67元、***应向***赔付271750.77元(医疗费48597.99元+223152.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271750.77元给***; 四、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193993.67给***;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8297元,由***负担1680元,由***负担2307元,由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01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300元。二审受理费5948.44元,由***负担360元,由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负担3488.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邓海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