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正能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双版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3640号 原告:***,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西双版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原告***与被告西双版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