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3640号
原告:***,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西双版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原告***与被告西双版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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