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1民初4625号
原告:***,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西双版纳正能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工业园区沁园区小区5栋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069801041T。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香锦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0006X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双版纳正能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受理之后宣告判决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 厚 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 磊 书 记 员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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