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1584号
原告:重庆市博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33964190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连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连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双版纳正能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工业园区沁园区小区5栋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06980104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博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双版纳正能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博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博顺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博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2元,由原告重庆市博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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